关于2016年度林口县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

各城镇居民:

根据《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牡政办发19号)和《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号)文件要求,现将年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元。18周岁以下各类在校学生、非在校人员和学龄前儿童缴费标准为80元。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民政代缴。

二、缴费时间

年城镇居民缴费时间为年10月8日至年4月20日。

三、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制,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为城镇居民缴纳年医疗保险费预缴期。在此期间缴费的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在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参保的城镇居民到邮政储蓄银行完成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至年12月31日。(例如:张某在年1月6日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年2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在年2月1日前产生的药费不予报销。)

注:年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政策与医保待遇会发生相应变化,为避免问题的发生,请于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缴纳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地点

林口镇城镇居民参保地点为城镇居民缴费中心(搬迁至站前派出所南侧),各乡镇城镇居民参保地点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五、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50元。本年度未使用完的额度不结转、不累加到下年度。

请到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诊所刷卡取药。

城镇居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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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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