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七台河市中院二审程序中,

导读: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殷立国、李东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判决: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件事实:年11月13日,赵集祥(甲方)与殷立国(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约定,将赵集详(原赵德忠)在林大公司股权万元以万元全额转让给殷立国,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赵集祥在该公司不再占有股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公司发生任何责任与义务与赵集祥无关。付款约定:总股权万元分四次还清。合同签订后,11月25日前,给付万元,年6月1日前给付万元,年12月末前给付万元,其余万元在年底前付清。以上款项如不能按时给付,由担保人李东催还。乙方若不能按期偿付,则由担保人李东按期偿还所欠股份款。甲方赵集祥、乙方殷立国、担保人李东在协议上签字并捺指纹,殷立国于当日给赵集祥出具万元欠条一份。嗣后,殷立国分三期给付赵集祥万元。年10月22日,林口县环境保护局对林大公司出具林环责改字()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日出具林环罚告字()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林大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出具林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计拾万元。年4月18日,林口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年9月20日,林口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林大公司于5年9月7日注册成立,系赵集祥父亲赵德忠于年11月17日购买,隐名股东李东负责投资,不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双方各占50%股份。年9月15日,赵德忠去世,年1月3日,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赵集祥。殷立国因与赵集祥、李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黑民初号民事判决,于年1月19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殷立国二审变更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该如何处理?

2.法院判决:对于殷立国二审变更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殷立国作为本案一审反诉原告,在二审变更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系与其一审反诉撤销合同请求不同的、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故殷立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详细内容请见:《殷立国、李东合同纠纷二审案()黑09民终94号》。

编论:白雪;

导论:陈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nkouzx.com/lkxtq/13182.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