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口服什么药品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861814.html在泰康人寿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结果在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后,泰康人寿竟然以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支付受益人元。被投诉到法院后,一审判决泰康人寿支付保险金,结果却是泰康人寿发起了上诉,又把受益人告到了上级法院,好在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投保、理赔,本来就是保险行业存在的理由,保险行业也是靠着口碑,才不断壮大的,现状却经常是,让你保险时,说的天花乱坠,到了理赔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以泰康人寿这起案件为例,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家人为老人投保,寻求一个安稳,老人因病去世,保险按照规定赔偿就可以了。结果却是,保险公司找理由不赔偿,受益人只好到法院起诉,即使胜诉了,泰康人寿继续上诉,继续折腾受益人,一个小小的投保理赔案件,让很多人看到了保险行业的不诚信和不道德。下面是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10民终号的判决内容:当事一方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为杨宏。当事另一方为刘某财,家住牡丹江林口县,从判决来看,应该是一位农民。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财于年7月21日在泰康人寿为其父亲刘某某投保泰康乐康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为刘恒财。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出现合同约定的疾病并导致死亡,泰康人寿给付保险金元,该合同于年7月22日生效。年3月份,被保险人刘某某确诊肝癌,于年5月11日病逝,刘某财要求被告泰康人寿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时,泰康人寿认为刘某某曾于年12月10日在林口县三道通镇江东村卫生室购买过治疗高血压的药品,以原告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的事实为由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为了讨回公道,刘某财上诉到林口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保险金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刘某某在购买保险前患有高血压,本院认为,被告仅以被保险人在年12月10日购买治疗高血压的药品为由拒绝理赔证据不足,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财保险金人民币元。一审判决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不但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反而上诉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康人寿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刘某某于年12月10日在江东村卫生室购买12瓶治疗高血压的药品属于上诉人推断的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被保险人刘某某在江东村卫生室购买治疗高血压药品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报销,应当认定为其是为自己购买治疗高血压的药物。被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虽然购买了治疗高血压的药品,也不能证明是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的质证意见不成立,按照证据举证规则,被上诉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其次,在林口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就诊信息》中的医疗诊断中已明确诊断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2、被上诉人仅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根据涉诉保险合同中第4.3条保险金申请的约定,受益人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应当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压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而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林口县三道通镇卫生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投保时向被上诉人进行的健康询问未作出重点提示,让一名没有审核合同经验的普通公民在短时间内完成投保单的审阅签订显失公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应当如实告知,根据庭审时被上诉人的陈述,是由被上诉人在手机上操作完成的投保过程,在投保页面上诉人进行了电子化的书面询问,被上诉人仅需就询问事项如实反馈是否存在即可,并不需要具有合同审核经验,被上诉人填写完成有关信息后也以签名的形式确认填写内容的准确性。投保时被上诉人有条件有时间向上诉人的代理人询问有关事项,并不存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54条及《民法总则》第条规定的显示公平的情形。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健康询问显示公平,对上诉人欲证明的已向被上诉人进行了健康询问,上诉人未如实告知的证明问题不予采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康人寿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刘某某患有高血压的证明,仅依据刘某某购买药品及报销行为认定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林口县三道通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一栏显示肝癌,泰康人寿主张该证明书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刘某某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财为其父亲刘某某在泰康人寿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刘某某出现合同约定的疾病导致死亡,按照合同约定泰康人寿应赔付受益人刘恒财保险金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泰康人寿赔付被上诉人刘恒财保险金元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判决,值得为法院叫好,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保险人的权益和利益。要知道,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制公司,资产规模数以亿计,实力很雄厚,黑龙江分公司的实力可想而知。而这起案件的另外一方只是一个农民,住在黑龙江省林口县的农村,他根本请不起律师,只能委托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帮忙。这就是差距,这就是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的原因,如果身份对等,还能好好打官司,如果不对等,打官司太难了。一个农民,不知道是自愿还是被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员忽悠,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保险产品,交了保险费用。结果在被保险人出现疾病死亡后,这个农民肯定觉得按照保险合同,理所当然的赔偿自己元钱。结果却是,泰康人寿拒赔,一审在林口县法院判决后,对方依然拒赔,选择继续上诉。最终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才算是把事情彻底解决掉。最后看一下这个事情的时间顺序。购买保险时间:年7月21日。年3月份,被保险人确诊肝癌,年5月11日病逝。按理说,在被保险去世后,保险公司应该立即理赔。可是,最终受益人刘某财可以拿到赔偿款应该是在年3月31日之后,也就是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快一年的时间。这就是泰康人寿保险的理赔效率。在中国,保险行业是暴利行业,也确实是风险行业,说是暴利,是因为很多人因此发家致富,毕竟卖出去的保险,只要不理赔,就是白白从保险人手里拿钱,一分钱的成本不用花。说是有风险,是因为中国的保险行业太不正规了,无论是保险员还是代理人员,都存在各种问题,理赔更是能不赔就不赔,问题重重。一个行业暴利还不正规,难免出现各种风险。年年初的时候,中国人寿被黑龙江的张乃丹实名举报,引发了保险行业的震动,就在大家都以为保险行业可以整顿和肃清的时候,结果却是大事化小。也许是中国人的钱太好赚了,太好骗了,才让保险在中国成了暴利行业。保险业的存在绝对是一件好事,绝对是对投保者的一种保障,可是从保险员到理赔员,从投保到理赔,过程是粗犷化的,理赔时更是能不赔就不赔,被保险人绝对处于弱势地位。在泰康人寿投保,大家都注意点吧,小心投保容易理赔难,小心本应该理赔的内容,却拖了一年还没理赔上,刘某财的例子活生生的摆在面前。还是那句话,刘某财是幸运了,法院进行了公正的判决。如果刘某财不懂法律,不到法院起诉,或者被保险公司钻了空子,那么他应该得到的元理赔款,很可能就得不到了。所以,奉劝所有购买保险的人,有需要时,应该购买保险,但是购买保险前,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在没完全了解之前,不要贸然签字付款。要知道这个道理:给钱容易,要钱很难。来源:冰点新观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哈工大硕士陈慧祥6年不能博士毕业,以死抗衡,导师的良知在哪里?补贴15万!还能提取公积金!既有住宅单元电梯怎么装?看这里!重磅!黑龙江供热标准拟调整为不低于20℃!哈尔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确定!将投放5个主城区黑龙江木兰县自然资源局数道禁令拦不住违建楼拔地而起,谁给的底气?“点赞”、“在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