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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仍有不少群众心存侥幸心理,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抛之脑后,同时还有不少群众将危险驾驶的交通工具理解为“汽车”,因此醉酒驾驶电三轮、摩托车成为部分群众的认知盲区,认为骑三轮车、摩托车酒驾也无所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林口县人民法院近日对11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11起案件中的11名被告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多存在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车的现象,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处11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元至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被告人往往是酒后自认清醒可以驾驶机动车或认为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不会被查处的心态支配下,将法律的规定抛诸脑后,实施醉酒驾车的犯罪行为。劝君莫贪杯中酒,平安出行利我他,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原标题:《首次!林口县法院集中审理、宣判11起危险驾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