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材公司未按照规定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案
以案释法
年9月29日,林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石材公司未制定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年职业卫生培训,林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石材公司在15日内整改完成,并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年10月24日,林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再次对某石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执法人员又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在7日内整改完成并将佐证材料提交到林口县卫生健康局和林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10月2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主动将整改完成后的佐证材料提交到到林口县卫生健康局和林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处理结果及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某石材公司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要求的整改期限之后1个月内整改完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项、第项的规定,经由林口县卫生健康局集体讨论决定,对某石材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牡丹江市林口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相关规定,结合其具体违法情节,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既体现出卫生监督机构履职尽责,强化行业监管的职能作用,又在客观上减轻了监管对象的经营压力,提高了其守法自律意识,有理有情,以教代管,切实增加了市场信心和活力,有力促进了牡丹江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编辑:库丽扎提
审核: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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