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镇居民:
根据《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牡政办发19号)和《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号)文件要求,现将年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时间通知如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制,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为城镇居民缴纳年医疗保险费预缴期。在此期间缴费的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城镇居民在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到邮政储蓄银行完成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至年12月31日。(例如:张某在年1月6日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年2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在年2月1日前产生的药费不予报销。)
注:年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政策与医保待遇会发生相应变化,为避免问题的发生,请于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缴纳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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