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6日,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王某某位于林口县某小区房屋,并于当日交给被告购房首付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过户,被告均借故推脱,故原告将其起诉至法院。
林口县法院速裁审判庭在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但被告电话无人接听,邮件无人签收。“哪怕有一丝希望,我也要联系到被告。”承办法官这样想,也是一直这样做的。
法官与原告齐发力,经过几天仍未找到被告的住址,也没联系到被告。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多日多次拨打电话后,终于联系到了被告,法官当即对其进行电话送达,告知开庭时间和举证期限,但是对方情绪激动,并明确表示拒不到庭。为了让被告能出庭应诉,更好查明案件事实,挂断电话后,法官又编发了手机短信,再次告知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应注意的事项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庭审如期进行,被告未到庭。为深化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经过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诉称、举证、法官询问、最后陈述等环节,最终判决,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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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人民法院
审核:于宝霖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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