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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陈某平时承包工程,雇佣同村村民为其从事工地大工、小工工作。工程结束后拖欠原告张某工资,一直未予支付,经双方进行结算,除去被告陈某已支付的劳务费外,被告陈某仍欠原告张某劳务费元。原告张某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张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遂产生纠纷。
承办法官王磊充分考虑到工人群体追讨薪资难的处境,便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约定好时间前来法院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王磊一方面反复释法析理,另一方面向被告陈某讲明事实道理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引导张某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共识。通过承办法官王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法说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法官提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劳动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在提供劳务完毕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并出具书面的证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